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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会《税法》考点及典例:增值税的纳税人

来源:网络编辑:佚名时间:2013-08-03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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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两种应税行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两种应税行为

【提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二、两类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提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

A.判断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不包含稽查查补销售额的

B.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C.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D.个人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案】B

【解析】选项A,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选项C,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选项D,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二)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5.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6.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7.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一)视同销售行为

货物销售一般是指货物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并能取得经济补偿的经济活动。但在税法上,有些情况下即使货物并没有对外销售或者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或者货物所有权虽然转移但并未获得报酬的行为也属于销售行为,要视同销售征税。

【例题2·单选题】下列选项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汽车修配厂修理汽车劳务

B.通信公司销售电话卡业务

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

D.将外购材料用于继续生产

【答案】A

【解析】通信公司销售电话卡业务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征收增值税;将外购材料用于继续生产,此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示1】受托方代销货物,属于提供代销劳务,取得的手续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要就手续费计算营业税。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为视同销售,也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防止出现委托方只有进项税没有销项税,而受托方只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的情况。受托方(一般纳税人)按照实际的不含税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如果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提示2】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例题3·多选题】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个体经营者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以物易物属于视同销售

【答案】AC

【解析】选项A、C中的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均属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自产货物换取其他商品属于特殊销售行为,也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2011年单选、2010年单选题】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业务应在实物交割时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应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7)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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