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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归纳: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网络编辑:佚名时间:2013-09-14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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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包括3个概念:开采地、生产地、收购地。具体情况: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经典例题】某矿山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开采铜矿石80万吨,在A地收购未税铜矿石3万吨;销售铜矿石50万吨(其中销售收购的铜矿石2万吨)。该企业应就上述业务在矿山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万元。(矿山铜矿石资源税额为1.6元/吨,A地铜矿石资源税额为1.2元/吨)

A.76.80

B.56

C.57.12

D.53.76

答案:A

解析: 矿山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50-2)×1.6=76.8(万元

2013注册会计师《税法》备考指导:关税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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