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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考试《审计》重点难点:第3章法律责任[页4]

来源:网络编辑:佚名时间:2013-10-12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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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 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全新表达,注意理解)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 (即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

3.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全新表达,注意理解)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第三条,教材P34第4段)

1.诉讼当事人列置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2)在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

(1)民法学界一般采纳“四要件”来界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四要件”依次是:

①行为人主观过错;

②实际损失的发生;

③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违法。

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免责或者减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也是“四要件”,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表现为:

①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

②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③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④注册会计师有过失。

(3) 事务所的抗辩事由

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定方面不符合这些构成要件的规定,那么,事务所就可以提出抗辩,其中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是事务所免责的情形。

2. 举证免除民事责任情形(绝对重点)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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