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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CPA会计股权投资专题十讲之二金融工具计量问答

来源:学生教材网编辑:苏苏时间:2015-05-20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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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CPA会计股权投资专题十讲之二金融工具计量问答

发布时间:2015-05-13 来源:

问题1: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是计入成本,还是计入费用?为什么?

回答: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由于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购买一项投资,所以对于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不计入成本的理解是,由于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本身就是为了短期持有、赚取差价为目的,并且交易性的费用本身金额也不会很大,所以直接就费用化了,不计入成本了。

假设如果当日买了1股10元/股的股票,交易费用是1元,并且于购买当日就出售,则收到的收益为10元,那么就会有1元的费用,所以对于交易发生的费用计入“投资收益”。

问题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还是费用?为什么?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差别在哪里?

回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是直接计入成本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问题3: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处置时,该如何确认处置时的损益和累计损益?

回答: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处置时,处置时的损益=出售时收取的金额(即售价-出售交易费用)-处置时的账面价值

累计损益=(出售时的价款-交易费用)-(取得时的成本+交易费用)【不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息或股利】+持有期间取得股利或利息

问题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发生减值时,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分别该如何处理?并且如果减值转回又该如何进行处理?

回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减值转回时,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公允价值上升应通过其他综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对于减值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然后在以后年度按照新的公允价值计算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5: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减值吗?

回答:交易性金融资产没有减值,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所以无需对其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计提减值,它的价值一直是随着市场进行确认的,无减值一说。

并且由于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已经在利润表中体现,所以如果价值减少,也都体现在了利润表。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未在利润表体现,所以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需要进行计提。

没有减值的还有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样的道理。

问题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还是哪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又该如何处理?

回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如果该金融资产处置时,需要将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入“投资收益“。

实际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美国会计实务中各方利益调和的一个结果。

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储贷危机,这种情况下,证监会、证交会作为银行上市公司的监管者要求将贷款按照期末的公允价值来反映,按照当时的处理思路这样就会影响到利润表,需要在利润表中确认大量的损失。

而银行家、企业不同意这么做,因为按照公允价值反映,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利润表,银行的损益就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就会影响到银行的业绩,进而会影响到股价。

为了协调双方的矛盾,便产生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方法,即要用公允价值反映,但是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利润表,而是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入当期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的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为了短期持有、赚取差价,所以对于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利润表项目,但是又不是真正意义上实现的收益,所以先放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最后处置的时候转入“投资收益”。

问题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之间是否可以转换?金融资产包括哪些?金融资产之间哪些是可以转换的?

回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之间是不能转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具体包括下列四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

③贷款和应收款项;

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对于这种转换也明确进行了限制,只有满足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才能进行转换,“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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